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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岁姑娘被错切卵巢

1999-07-0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庄电一 我有话说

宁夏吴忠市一家医院错误地切除一名年仅20岁的姑娘的双侧卵巢,剥夺了这位未婚青年今后当母亲的权利。最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265252元。

1995年10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当时刚满20岁的未婚女青年、青铜峡市秦腔剧团电子琴演奏员赵某在熟睡中忽觉小腹右下侧剧烈疼痛,父母当即找来单位的救护车将她送到离家最近的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查明赵某双侧卵巢存有病变,但他们却未严格执行医疗规则和手术原则,未履行签字手续,就将赵某双侧卵巢全部切除。出院后,赵某下腹疼痛不止,月经停止。特别是当她意识到自己一生都不能生育更是痛苦异常。

那么,赵某的两侧卵巢是否非切除不可呢?10月31日,赵某父母将切下的卵巢送吴忠市人民医院病理检验室做病理检验,结论是:双侧卵巢良性囊肿畸胎瘤。良性囊肿畸胎瘤,完全可以采取手术剥离,并非非切除不可。

1997年11月14日,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赵某父母的要求做出鉴定,认定双侧卵巢切除手术为二级甲等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卵巢系女性重要器官,且患者为未婚女青年,医院对其实施双侧卵巢切除手术未严格执行医务规则和手术原则,是造成这起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后来,吴忠市检察院司法鉴定赵某为肆级伤残。

1997年12月3日,赵某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赔偿各种费用及损失共计652535.25元(包括30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被告依法理应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那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应给予抚慰与补偿。考虑到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被告属于福利性质单位等因素,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判赔偿8万元。对于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总计264780.02元。

1998年9月22日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近,吴忠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赵某的疾病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构成二级甲等责任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的误工费原判以10个月计算不当,应以24个月计算,医院应赔误工费10272元。二审维持了一审多项判决,所赔金额与一审也大体相当。至此,这项历时三年多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一刀不慎误人终生,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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